←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 5 條

📜
法律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5 條
📂
分類
漁業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2-05-24
📋 條文摘要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水產相關科系畢業。 二、參加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舉辦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

📝 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水產相關科系畢業。
二、參加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舉辦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之研習或訓練達八小時以上,有證明文件。
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有離職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另行聘僱符合前項規定之人員。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