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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 5 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第 5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12-05-24

內容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水產相關科系畢業。 二、參加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舉辦有關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之研習或訓練達八小時以上,有證明文件。 繁養殖場專業管理人員有離職或無法執行職務之情形,經營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另行聘僱符合前項規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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