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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
最後修訂:
2016-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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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
📝 內容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三、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百五十萬人次以上,未滿四百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十億元。
四、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七十五萬人次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五、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未滿七十五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億元。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三、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百五十萬人次以上,未滿四百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十億元。
四、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七十五萬人次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五、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未滿七十五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