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6-09-20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三、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百五十萬人次以上,未滿四百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十億元。 四、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七十五萬人次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五、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未滿七十五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