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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航空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9-20
📋 條文摘要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

📝 內容

民營航空站經營人實收資本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千萬人次以上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百六十億元。
二、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四百萬人次以上,未滿一千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
三、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一百五十萬人次以上,未滿四百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十億元。
四、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七十五萬人次以上,未滿一百五十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十五億元。
五、規劃經營年出入旅客未滿七十五萬人次之航空站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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