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航空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09-20
📋 條文摘要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

📝 內容

申請籌設航空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二份及航空站籌設可行性研究計畫書三十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董事、監察人名冊、代表人或經理人名冊、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公司業績證明文件、最近三年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