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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機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消防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 條文摘要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

📝 內容

登錄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登錄年月日、字號及有效期間。
二、登錄機構之名稱、地址及實驗室地址。
三、代表人。
四、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原登錄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並換發登錄證書。
登錄之取得、變更、廢止、撤銷或經暫停認可業務類別及品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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