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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6 條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各分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1-04

內容

營所稅課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申報收件、查核、徵收及更正。 二、營利事業停業、歇業清算、決算申報案件之查核、徵收及更正。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案件之催報、核定、徵收及更正。 四、營利事業報備案件之外查勘驗核定。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案件之受理轉陳。 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未送達、行政救濟、更正案件之欠稅清理。 七、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移轉代徵證券交易稅之查核。 八、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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