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醫事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5-10
📋 條文摘要

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異動時,亦同。 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

📝 內容

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異動時,亦同。
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並登錄於資料庫。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