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 6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10
公共場所,應指定負責AED之管理員(以下簡稱管理員),並登錄於資料庫;管理員異動時,亦同。 管理員應接受並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AED相關訓練,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並登錄於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