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7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管制藥品登記證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二、管制藥品使用執照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之審查。 三、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核發之審查。 四、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驗證、函詢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