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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6-17

內容

前條各款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核發、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四、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之驗證或函詢,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相關法律條文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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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