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承攬業經完成核准登記後,發給下列登記證: 一、經核准辦理海運業務者,發給海運業務登記證。 二、經核准辦理空運業務者,發給空運業務登記證。 前項登記證,應每兩年向原登記關區辦理校正一次;其登記證遺失時,應即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