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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8 條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8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內容

經核准登記後,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廢止該承攬業之登記。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罰則

經核准登記後,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於同一年度內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經海關處分者,應廢止該承攬業之登記。 前項所稱違反相關關務法規,情節重大,指承攬業或其負責人有私運紀錄;或因虛報貨物進、出口等違規情事,致所漏關稅稅額、溢沖退稅額或定額罰鍰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沒入貨物價值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但違章情事經證明係因其他業者作業疏失所致者,免予採計。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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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7 條(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