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回收處理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0-20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命其轄內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啟動第一級或第二級藥品回收作業時,應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