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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6 條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第 6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7-26

內容

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所訂受損企業認定資格者,得依前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單一服務窗口提出受損企業認定申請。 前項企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議,再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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