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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內容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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