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漁業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2-04
📋 條文摘要

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一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核發漁獲證明書。 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但生鮮大目...

📝 內容

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一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核發漁獲證明書。
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但生鮮大目鮪及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個月。
前項期間,漁獲證明書於漁獲物卸魚前核發者,自核發之日起算;於漁獲物卸魚後核發者,自完成卸魚之日起算。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