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第 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2-04
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附件一所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核發漁獲證明書。 漁獲證明書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年。但生鮮大目鮪及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有效期間為二個月。 前項期間,漁獲證明書於漁獲物卸魚前核發者,自核發之日起算;於漁獲物卸魚後核發者,自完成卸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