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6 條|醫事|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1-11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