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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醫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1-11-11
📋 條文摘要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 內容

醫療機構申請補償,應於停診原因消滅後六個月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
停診期間連續滿三十日者,得自滿三十日之翌日起,先申請發給該期間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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