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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21

內容

辦理原料藥審查申請者,每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 一、供藥廠製造藥品之原料藥查驗登記或技術性資料審查,每一原料或來源;新賦形劑技術性資料審查,新臺幣六萬元;每案上限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輸入自用原料藥備查、輸入試製藥品原料藥備查,新臺幣五千元。 三、製劑使用原料藥證明、原料藥技術性資料證明備查函,新臺幣二千元。 四、原料藥技術性資料展延,新臺幣三千元。

相關法律條文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

  •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24 條)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