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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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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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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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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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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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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認有提報藥品專利權專利資訊之必要者,應自藥品許可證領取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之;逾期提報者,不適用本章規定。前項藥品專利權,以下列發明為限:一、物質。二、組合物或配方。三、醫藥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