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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03-3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入前條醫療器材者,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輸入前十五日起,填具查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提...

📝 內容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輸入前條醫療器材者,應由報驗義務人於輸入前十五日起,填具查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提出:
一、醫療器材許可證、登錄證明或專案輸入核准文件影本。
二、進口報單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另檢附代理人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但報驗義務人檢具長期代理委託契約,並向查驗機關報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報驗義務人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申請文件、資料有不備,其得補正者,查驗機關應通知報驗義務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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