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31
輸入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核准專供樣品或個人自用。 二、國內製造醫療器材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運返國內。 三、經互惠免驗優待之輸出國政府發給檢驗合格證明。 四、為因應國家緊急情況或促進公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