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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8-7條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任何人均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及附具證據,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一、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與所核准之藥品無關。二、已登載專利資訊之發明,不符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三、已登載之專利資訊錯誤。四、有前條所定情事而未辦理變更或刪除。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自接獲前項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將其轉送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新藥藥品許可證所有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回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並得視情形辦理專利資訊之變更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