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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4 條|產業|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24

內容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該等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購置,且供自行使用。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生技醫藥公司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且符合該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經本部專案核准之投資計畫為限,並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相關法律條文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個人投資生技醫藥公司所得額減除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機械設備或系統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