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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

📜
法律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人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第 二 節
🏛️
Authority
教育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07-20
📋 條文摘要

適用本條例之教職員於初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後,服務學校至遲應於實際到職支薪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

📝 內容

適用本條例之教職員於初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後,服務學校至遲應於實際到職支薪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報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為其設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
服務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教職員權益受損時,由服務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有不可歸責於服務學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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