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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48-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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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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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48-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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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四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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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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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取得銷售專屬期間之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核發學名藥藥品許可證予其他申請人,不受第四十八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一、未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領取藥品許可證之期間內領取。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三、依第四十八條之九第四款聲明之所有專利權,其權利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