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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技師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技師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通用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條文摘要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

📝 內容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任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任技師。
未依技師分科領有技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該科別技師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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