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生效中

技師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技師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通用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6-01-05
⚖️ 有罰則
📋 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