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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技師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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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
📝 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 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