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4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4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6-12-28

內容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著作權法-第 90-1 條(第 90-1 條)
  • 貿易法-第 13 條(第 13 條)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 條(第 1 條)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2 條(第 2 條)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3 條(第 3 條)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