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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商業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經濟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2-28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

📝 內容

本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指利用電、電子、電腦、機械或其他類似方式操縱,以產生或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遊樂機具,或利用上述方式操縱鋼珠或鋼片發射之遊樂機具。但未具影像、圖案,僅供兒童騎乘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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