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第 1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三 章|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3-04
已領取藥害救濟給付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取得其他賠償或補償者,於取得賠償或補償之範圍內,應返還其領取之藥害救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