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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內容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相關法律條文 - 健康食品管理法

  •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4 條(第 14 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6 條(第 6 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7 條(第 7 條)
  •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