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二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1-15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