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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肥料管理法-第 27 條
最後修訂:
2002-06-19
📋
條文摘要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 內容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 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