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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肥料管理法-第 30 條
最後修訂:
2002-06-19
📋
條文摘要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
📝 內容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 罰則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補發、換發肥料登記證者。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逾三十日未辦理歇業、停業、復業、變更登記或換證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