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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飼料管理法-第 22 條

📜
法律名稱
飼料管理法
📋
條款號
第 22 條
📂
分類
畜牧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農業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5-02-04
📋 條文摘要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

📝 內容

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檢查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及其設備、貯藏場所與有關資料,並得抽樣查驗。必要時,亦得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檢查及抽驗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為前項查驗所抽取之樣品,以足供檢驗為限。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之檢查及抽樣,飼料製造業者、販賣業者、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戶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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