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漁業法|漁業法-第 39-1 條 漁業

    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前項漁業人...

    農業部
  • 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第 36 條 畜牧

    (刪除)

    農業部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1 條 動植物防檢疫

    輸出入動物應受隔離檢疫者,動物之輸出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輸出入前,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請准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後,始得輸出入。 應受隔離檢疫...

    農業部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0 條

    經稽查或檢驗為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者,除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外,並應為下列處分: 一、製造、輸入或分裝動物用偽藥、禁藥或提供許可證予他人使用製造、輸入...

    農業部
  • 畜牧法|畜牧法-第 36 條 畜牧

    為維持牛、羊乳與乳品產銷平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廠農雙方訂定生乳買賣契約,並將契約數量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農業部
  • 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第 27 條 動物保護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農業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42 條 農業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部
  • 農會法|農會法-第 26 條 農民輔導

    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省農會或直轄市農會統一考訓之。...

    農業部
  • 漁會法|漁會法-第 26-3 條 漁業

    漁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二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向漁會保證。 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

    勞動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2 條 大氣環境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

    環境部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2 條 環境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測方...

    環境部
  • 海洋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42 條 海洋資源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利用海洋設施從事探採油礦、輸送油、化學品或排放廢(污)水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

    海洋委員會
  • 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第 40 條 資源循環

    事業於貯存、清除或處理事業廢棄物,危害人體健康或農、漁業時,主管機關應立即命其改善,並採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環境部
  • 環境用藥管理法|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2 條 化學物質管理

    製造、加工或輸入偽造、禁用環境用藥,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

    環境部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42 條 化學物質管理

    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採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運作人或所有人負擔;其費用得由第四十七條之基金代為支應,再向運作人或所有人求償。 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

    環境部
  • 廣播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第 33 條 傳播

    電臺所播送之節目應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區隔。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公共電視法|公共電視法-第 41 條 影視出版

    電臺不得播送商業廣告。但電臺策劃製作之節目,接受贊助者,得於該節目播送結束時,註明贊助者之姓名或名稱。

    文化部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5-1 條 基本法規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經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

    大陸委員會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9 條 基本法規

    未經許可之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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