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法-第 37 條 捷運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

    交通部
  • 醫療法|醫療法-第 43 條 醫事

    醫療財團法人之董事,以九人至十五人為限。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並有醫師至少一人。 二、由外國人充任者,不得超過...

    衛生福利部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 42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處罰之。但違反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或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三十...

    衛生福利部
  • 菸害防制法|菸害防制法-第 43 條 國民健康

    違反本法規定,經依第二十六條至前條規定處罰者,得併公布被處分者及其違法情形。

    衛生福利部
  •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 43 條 疾病管制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 社會保險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或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

    衛生福利部
  •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 38-1 條 綜合規劃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

    農業部
  • 農藥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第 43 條 動植物防檢疫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3 條 農業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就本法規定事項得提起民事訴訟;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

    農業部
  • 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2 條 林業及自然保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農業部
  • 漁業法|漁業法-第 40 條 漁業

    (刪除)

    農業部
  • 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第 37 條 畜牧

    依本法處罰罰鍰之機關,為各級主管機關。

    農業部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34-2 條 動植物防檢疫

    輸入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按其情節,為必要之處置: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準則規定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 二、前款...

    農業部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1 條

    依本法取締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部
  • 畜牧法|畜牧法-第 37 條 畜牧

    製造或輸入之乳製品訂有國家標準(CNS) 者,應符合該標準。

    農業部
  • 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第 27-1 條 動物保護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農業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 43 條 農業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農業部
  • 農會法|農會法-第 27 條 農民輔導

    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以解任。

    農業部
  • 漁會法|漁會法-第 27 條 漁業

    漁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漁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 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漁會統一考訓之。

    農業部
  • 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8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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