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鐵路法|鐵路法-第 44 條 鐵路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其營運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交通部
  • 公路法|公路法-第 41 條 公路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

    交通部
  • 郵政法|郵政法-第 43 條 郵政

    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拒絕檢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交通部
  • 電信法|電信法-第 44 條 通訊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 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託之權限、解除或終止委託及其相關委託監督事項之辦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航業法|航業法-第 45 條 航政

    貨櫃集散站之貨櫃運輸出入通道,應與鐵路、公路運輸系統為適當之配合,不得妨礙交通秩序及安全。

    交通部
  • 船舶法|船舶法-第 38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商港法|商港法-第 46 條 港務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 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航港局或指...

    交通部
  • 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法-第 38 條 航空

    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下列文書: 一、航空器登記證書。 二、航空器適航證書。 三、飛航日記簿。 四、載客時乘客名單。 五、貨物及郵件清單。 六、航空器無...

    交通部
  • 發展觀光條例|發展觀光條例-第 46 條 觀光

    民間機構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所需之聯外道路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該管道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目的事業...

    交通部
  • 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法-第 40 條 捷運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為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應由其警察機關置專業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並受該地方主管機關之指揮...

    交通部
  • 醫療法|醫療法-第 45-2 條 醫事

    董事長、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然解任: 一、具有書面辭職文件,經提董事會議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二、具有前條所列情形之一。 三、利...

    衛生福利部
  • 菸害防制法|菸害防制法-第 47 條 國民健康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衛生福利部
  • 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第 47 條 疾病管制

    依前條取得之檢體,得基於防疫之需要,進行處理及研究。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7 條 社會保險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

    衛生福利部
  • 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第 42 條 綜合規劃

    農業學校畢業青年,購買耕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所需之資金,由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二十年貸款。

    農業部
  • 農藥管理法|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 動植物防檢疫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業部
  •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7 條 農業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農業部
  • 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6 條 林業及自然保育

    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農業部
  • 漁業法|漁業法-第 41-1 條 漁業

    專營或兼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檢查、丈量、核定乘客定額、適航水域及應遵守事項,應依航政機關有關客船或載客小船規定辦理。 娛樂漁業漁船搭載乘客不得超過依前項核...

    農業部
  • 飼料管理法|飼料管理法-第 40 條 畜牧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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