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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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排水所需之泵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貨艙或機艙空間排水所需之泵管,不得與載運水或油空間內之輸入管或輸出管共用。 二、位於煤艙或油艙之內部或下部,鍋爐...
交通部裝載、運送和卸載固體散裝貨物期間,應採取安全預防措施。 載運固體散裝危險貨物之船舶應配有事故應變和醫療急救程序。
交通部救生筏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八。
交通部船舶載運危險品,應儘可能載於甲板下。 危險品以紙板箱包裝者,應裝載於甲板下,如裝載於甲板上時,應妥為防護,不使遭受雨水、露水及海水等之侵襲。
交通部電信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電信設備之運用及維護事項。 二、協助電子助航設備維護事項。 三、無線電通信事項。 四、氣象報告收發事項。 五、電信部門物料...
交通部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
交通部所有化學液體船之貨艙櫃區域應備有符合左列規定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 一、僅供應一種泡沫濃縮液,該溶液應儘可能對計劃載運之最多種貨物有效,如其對其他貨物...
交通部當管路系統之設計溫度在攝氏零下一百一十度以下者,該系統各支路完整之應力分析應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該分析應考慮及因管重之所有應力,包括重大之加速度負載...
交通部載客小船經航政機關認為需要者,在機艙、起居艙、廚房、及其他具有高度火災危險之空間,應裝有自動探火及聽覺與視覺火警警報系統。
交通部船舶在港修理時,船方應派專責人員在場監修,承修廠商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並受監修人員督導作必要之安全措施,每一燒焊熔切場所,應備妥下列消防器材之任何一種:...
交通部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之適航標準,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品質系統...
交通部飛航前,組員如遇班機延誤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主動調整該項任務之組員,避免逾越飛航執勤期間限度。
交通部(刪除)
衛生福利部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勞動部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勞動部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
勞動部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十年九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第三款第一...
勞動部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
勞動部(刪除)
勞動部液壓衝床應具有足以支撐滑塊等及其上模重量之安全擋塊。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