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06 條 航政

    (刪除)

    交通部
  • 船員服務規則|船員服務規則-第 94 條 航政

    執行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之規定如下: 一、航政機關於收回船員服務手冊時,應以書面通知船員限期繳回,但船員涉及刑責者,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執行。 二、航政機關...

    交通部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4 條 航政

    艙壁及甲板之抗火完整性,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附表七及附表八之最小抗火完整性。 前項附表適用之有關規定如下: 一、為決定兩相鄰空間中間隔艙之適當...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85 條 航空

    三級性能直昇機為確保動力機件失效時能安全執行迫降,僅得於航路及轉降航路上之天氣或照明條件許可下飛航。 前項於二級性能直昇機在起飛臨界點前及降落臨界點後...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高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勞動部
  •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106-1 條 職業安全衛生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規則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適用本規則之規...

    勞動部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05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以第一種供應設備供應(含與供應有關之儲存及以導管之輸送,以下均同。)液化石油氣予液化石油氣消費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消費事業單位」,以下均同。)之液化石...

    勞動部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00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使用於直徑在二百三十毫米以下之盤形研磨輪之護罩,其周邊板與固定側側板使用無接縫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該護罩之厚度,應依研磨輪厚度,不得低於附表三十所定之...

    勞動部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07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於第一種壓力容器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應填具定期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

    勞動部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07 條 食品藥物管理

    發生與試驗藥品安全性評估相關之不良反應或異常實驗室檢查值時,試驗主持人應於試驗計畫書規定之時間內向試驗委託者提出書面報告。

    衛生福利部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88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本準則所定之切結書甲、乙表、外銷專用切結書丙表及遺失切結書丁表,應載明具切結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切結日期,並加蓋與申請書相同之印章;屬委...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0 條 社會保險

    本標準之特殊材料給付項目暨支付標準表,詳附件三。

    衛生福利部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7 條 食品藥物管理

    製造業者應建立追溯性之書面程序。該程序應規定產品追溯性之範圍與所要求之紀錄。 當有追溯性要求時,製造業者應管制並記錄產品之獨特標識。

    衛生福利部
  • 關稅法|關稅法-第 99 條 關務

    依本法應補徵之稅款,在財政部公告之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

    財政部 / 關務署
  • 藥事法|藥事法-第 74 條 食品藥物管理

    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民法|民法-第 106 條 法律事務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95 條 檢察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法務部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97 條 社會及家庭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福利部
  • 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 94 條 水利

    自來水事業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害時,為求迅速恢復供水,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貸款。

    經濟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70 條 銀行

    本法稱商業銀行,謂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之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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