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客船管理規則|客船管理規則-第 111 條 航政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醫療室,室內設有藥品架、診斷床、各種必需之醫藥用品及用具。

    交通部
  • 船舶設備規則|船舶設備規則-第 93 條 航政

    消防設備之型式、材料及製造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核可,或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並隨時保持有效可用狀態。

    交通部
  •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第 111 條 航政

    航行或停泊於內河、湖泊及港口之船舶裝載危險品時,應在桅頂或其他顯明易見之處,日間懸紅旗,夜間懸紅燈。

    交通部
  • 船員服務規則|船員服務規則-第 99 條 航政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十六條、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三條之三,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施行。

    交通部
  •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9 條 航政

    為使在大氣中散發之可燃揮發氣體及在液貨艙中之可燃混合氣體所生之危險減至最低程度。液貨艙驅氣或清除有害氣體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船舶有惰氣系統者...

    交通部
  •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第 90 條 航空

    飛機於起飛階段發生關鍵發動機失效時,其性能如執行放棄起飛應能於剩餘跑道距離內停住,如繼續起飛應能以安全高度超越所有障礙爬升。

    交通部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9 條 職業安全衛生

    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勞動部
  •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10 條 職業安全衛生

    供應事業單位(不含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供應事業單位)之供應設施,除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不含第六款、第八款...

    勞動部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05 條 職業安全衛生

    研磨機應設置不離開作業位置即可操作之動力遮斷裝置。 前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易於操作,且具有不致因接觸、振動等而使研磨機有意外起動之虞之構造。

    勞動部
  •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 112 條 職業安全衛生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但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長得為二年。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

    勞動部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12 條 食品藥物管理

    試驗中止或終止時,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立即通知受試者,並確保受試者有適當之治療及追蹤。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應將試驗中止或終止之事由,以書...

    衛生福利部
  •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92-1 條 食品藥物管理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得就輸入國禁用之中藥材或成分原料,自原持有該國產中藥許可證所載處方之處方依據中刪除,並以刪除後之處方作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處方依據,...

    衛生福利部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85 條 社會保險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第七十九條附件二至第八十四條附件七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定,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三...

    衛生福利部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12 條 食品藥物管理

    製造業者應決定提供產品符合規定要求之證據所需之監管與量測作業、監管與量測裝置。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監管與量測活動得以實施,並符合監管與量測之...

    衛生福利部
  • 藥事法|藥事法-第 79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 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民法|民法-第 111 條 法律事務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法務部
  • 中華民國刑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100 條 檢察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

    法務部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2 條 社會及家庭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

    衛生福利部
  • 自來水法|自來水法-第 97 條 水利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三條自來水事業必要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致釀成...

    經濟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73 條 銀行

    商業銀行得就證券之發行與買賣,對有關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予以資金融通。 前項資金之融通,其管理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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