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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生效中
民法-第 906-1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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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
📝 內容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