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04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七 章/第 二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