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4 條 食品藥物管理

    輸入醫療器材經查驗合格者,查驗機關應核發輸入許可,並通知報驗義務人;報驗義務人亦得向查驗機關申請核發書面之許可通知書。 報驗義務人應自收受許可通知之次...

    衛生福利部
  •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辦事細則-第 14 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農業部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4 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

    文化部
  •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試驗計畫之...

    衛生福利部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第 12 條

    申報登錄之資訊,有保密或限閱之必要者,得不公開;經篩選整理後之資訊,中央主管機關得提供外界查詢或運用之方式如下: 一、網路查詢或下載。 二、以重製或複...

    勞動部
  •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14 條 就業服務

    本部為提升勞工技能,得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補助在職勞工參加職業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一。 二、補助企業辦理勞工進修訓練,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二。 三...

    勞動部
  •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第 14 條

    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期間,除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外,植物檢疫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派員檢查隔離處所狀態、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使用情形及是否有逸散或發現有害生...

    農業部
  • 農業部處務規程|農業部處務規程-第 14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營繕、採購、公務車及其他事務管理,工友(含技工、駕駛)、駐衛警之管理。 三、新聞發布、媒體...

    農業部
  •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第 14 條 化學物質管理

    核准登錄之新化學物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一、標準登錄滿五年。 二、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滿五年。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

    環境部
  • 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承租公有或國營事業土地種植中藥藥用植物獎勵及租賃期限保障辦法-第 14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或保障土地租賃期限;已核准獎勵或保障土地租賃期限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頒發獎勵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返還獎金...

    衛生福利部
  •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製造及輸入許可辦法-第 14 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製作者,應附繳中文或英文譯本。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國外政府出具之文件或資料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農業部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4 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

    文化部
  • 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農業部農糧署處務規程-第 14 條

    會計室掌理本署歲計及會計事項。

    農業部
  •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14 條 職業安全衛生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該產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勞動部
  •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第 14 條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除依規定補辦型式驗證合格者外,不得提供國內工作者使用。 經准予免驗證之機械類產品,報驗義務人應自負其產品安全之責任,中央主管...

    勞動部
  • 藥事法|藥事法-第 13 條 食品藥物管理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衛生福利部
  • 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勞動部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14 條

    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經變更設計或性能時,仍符合技術規範者,得僅對變更部分報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14 條

    委託審驗契約經依前條規定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驗證機構辦理。 驗證機構應於委託審驗契約關係消滅後七日內將所有審驗...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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