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台灣進出口法規資料庫:海關法、關稅法、貿易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完整條文線上查詢,集運報關前掌握輸入規定與限制。共 34812 筆法規資料持續更新。

顯示 20 / 34812 條法律條文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國防部
  • 戰時禁制品條例|戰時禁制品條例-第 3 條

    絕對禁制品之種類如下: 一、兵器、彈藥、爆發物及軍用化學品。 二、陸上、海上或空中之運輸工具。 三、燃料及潤滑劑。 四、軍用被服、裝具及陣營具。 五、...

    國防部
  • 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組織法-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財政部
  • 財政收支劃分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 條 國庫

    全國財政收支系統劃分如下: 一、中央。 二、直轄市。 三、縣、市 「以下簡稱縣(市)」。 四、鄉、鎮及縣轄市 「以下簡稱鄉(鎮、市)」 。

    財政部
  • 菸酒稅法|菸酒稅法-第 3 條 賦稅

    菸酒稅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 菸酒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出廠: 一、在廠內供消費者。 二、在廠內加工為非應稅產品者。 三、在廠內因依法強制執行或其他...

    財政部
  • 菸酒管理法|菸酒管理法-第 3 條 國庫

    本法所稱菸,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品。 前項所稱菸草,指得自茄科菸草屬中,含菸鹼之菸...

    財政部
  • 稅捐稽徵法|稅捐稽徵法-第 2 條 賦稅

    本法所稱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

    財政部
  • 貨物稅條例|貨物稅條例-第 3 條 賦稅

    應稅貨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貨物稅: 一、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二、運銷國外者。 三、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四、捐贈勞軍者。 五、經國防...

    財政部
  • 使用牌照稅法|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 賦稅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除依照其他有關法律,領用證照,並繳納規費外,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

    財政部
  • 海關緝私條例|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 關務

    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
  • 海關進口稅則|海關進口稅則-3

    總則 一、本稅則各號別品目之劃分,除依據本稅則類、章及其註,各號別之貨名及解釋準則之規定外,並得參據關稅合作理事會編纂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

    財政部
  • 銀行法|銀行法-第 3 條 銀行

    銀行經營之業務如左: 一、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他各種存款。 三、受託經理信託資金。 四、發行金融債券。 五、辦理放款。 六、辦理票據貼現。 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中國輸出入銀行條例-第 3 條

    本行總行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

    財政部
  • 管理外匯條例|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掌理外匯業務機關為中央銀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 3 條 銀行

    下列銀行,得由其總行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一、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信用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第 3 條 銀行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 銀行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企業併購法|企業併購法-第 3 條 商業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經濟部
  • 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

    法務部
  • 票券金融管理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3 條 銀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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