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進口許可與石油輸入業申請須知
進口石油要辦哪些許可?
要兩層許可:先依石油管理法第 8~10 條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限股份有限公司,並要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的儲油設備),再於每批進口前向經濟部能源署取得石油輸入同意書(可用書面申辦,持照業者也可用線上電子簽證)。能源署 2026-07-13 名單上的石油輸入業只有台灣中油與台塑石化。沒有執照的人,只能依第 13 條列舉的五種情形申請專案進口;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另可依第 12 條專案申請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
好運器只提供中國→台灣集運,只有深圳倉與桃園倉,不代辦能源署申請或石油報關;本站常見問題也把危險品(易燃易爆)列為台灣禁止進口的物品。本頁是法規整理,實際申請以經濟部能源署核定為準。
石油進口的兩層許可是什麼?
石油管理法所稱石油,指石油原油、瀝青礦原油及石油製品;石油製品包括汽油、柴油、煤油、輕油、液化石油氣、航空燃油及燃料油(第 2 條)。進口這些油品同時受業者資格與逐批同意兩層管制:
| 層次 | 名稱 | 依據 |
|---|---|---|
| 業者資格 | 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 | 石油管理法第 8~10 條 |
| 逐批輸入 | 石油輸入同意書(書面申辦,或由持照業者以線上電子簽證申辦) | 輸入規定代號 255、能源署作業規定 |
同意書一證一用
能源署核發的石油輸入同意書一證一用,報關數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空運進口以書面同意書通關。
誰可以申請成為石油輸入業?
石油輸入業的組織、儲油設備、申請程序與安全存量規定在石油管理法,規費規定在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條件 | 規定內容 | 條文 |
|---|---|---|
| 組織 | 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第 8 條 |
| 儲油設備 | 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以上的儲油設備 | 第 8 條 |
| 申請順序 | 先申請設立許可,公司完成後再申請經營許可執照,領得執照才能經營 | 第 9、10 條 |
| 安全存量 | 不低於前 12 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 60 日(液化石油氣 25 日),總量不得低於 10,000 公秉 | 第 24 條 |
| 規費 | 申請設立經營許可每件審查費 NT$150,000(遞件時繳)及證照費 NT$2,000(核發證照時繳) | 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 |
台塑可以進口石油嗎?
可以。能源署 2026-07-13 更新的石油業者名單中,石油輸入業列有台灣中油與台塑石化兩家,兩家同時也是石油煉製業者。名單會更新,以能源署最新公告為準。
哪些油品進口要能源署同意?
依輸入規定代號 255,下列八類油品須經能源署同意才能輸入(對應 21 個稅則號列)。這份清單出自輸入規定與能源署作業規定,不是石油管理法本文逐條列舉。
- 輕油
- 原油
- 汽油
- 航空燃油
- 煤油
- 柴油
- 燃料油
- 液化石油氣(LPG)
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應在輸入後 10 日內報經濟部備查;經工業主管機關認定的石化業廠商除外(石油管理法第 12 條)。
每批進口怎麼取得輸入同意?
持照的石油輸入業者在每批進口前,要向能源署申請石油輸入同意書;除了一般書面方式,也可以透過能源署線上簽審系統申辦。依能源署作業規定:
- 線上簽審系統只給持照的石油輸入業者使用。
- 進口汽油、柴油要先取得環境部(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的進口許可文件,才能向能源署申請輸入同意(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9 條)。
- 進口輕油要電傳成份規格及化驗報告給能源署。
- 取得同意書後才向海關報關,報關數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
- 申請輸入石油前,應先向經濟部繳納石油基金(石油管理法第 35 條;費率本頁未查,不列金額)。
沒有執照可以進口石油嗎?
不能常態進口。沒有石油輸入業執照的人,只有在石油管理法第 13 條列舉的五種情形下,才能以書面向能源署申請專案進口(製造石化原料的工業另可依第 12 條專案申請輸入石油製品作為自用原料)。第 13 條的五種情形如下:
- 煉油廠試車用油。
- 石化廠試車用油。
- 研究測試用油。
- 國內無產製且無類似規格的特殊用途石油製品。
- 1 公斤以下、隨容器包裝的汽油、柴油以外石油製品。
能源署作業規定寫明線上電子簽證限持照業者;專案進口案件仍以書面向能源署申請,不能用線上系統代替。
進口油品要繳哪些稅?
油品進口除了關稅,還有貨物稅。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的法定稅額如下,行政院得在 50% 以內增減;實際應納稅額以海關核定為準。
| 油品 | 貨物稅法定稅額 |
|---|---|
| 汽油 | 每公秉 NT$6,830 |
| 柴油 | 每公秉 NT$3,990 |
| 煤油 | 每公秉 NT$4,250 |
| 航空燃油 | 每公秉 NT$610 |
| 燃料油 | 每公秉 NT$110 |
| 液化石油氣 | 每公噸 NT$690 |
關稅稅則怎麼查?
依關務署稅則開放資料(檔案未標示日期,伺服器檔案時間 2025-04-24),汽油 2710.12.10.00-1、柴油 2710.19.39.00-1、液化石油氣 2711.19.10.00-3 的第一欄稅率均為 0%,輸入規定都列 255。進口前請再以關務署稅則查詢逐項確認現行資料。
沒有執照就進口石油會怎樣?
未取得石油輸入業執照、也未經專案核准而輸入石油,依石油管理法第 39 條處罰:
處新臺幣 2,000,000 元以上 10,000,000 元以下罰鍰,輸入的石油沒入;致生公共危險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0,000 元以上 5,000,000 元以下罰金。法人犯此罪的,除處罰行為負責人外,對法人也科同一罰金。
可以用集運、快遞或郵寄寄汽油嗎?
不應這樣寄。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禁止交寄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汽油、柴油等八類油品屬於輸入規定 255、須經能源署同意才能輸入的貨品,而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排除管制品等貨物在海運快遞專區通關(該辦法沒有定義油品是否屬於管制品)。沒有執照也未經專案核准而輸入石油,適用石油管理法第 39 條罰則。
成為石油輸入業並進口一批油品的步驟是什麼?
1申請設立許可
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石油輸入業設立許可(石油管理法第 9 條)。
2完成公司設立與儲油設備
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設置或租用符合安全存量以上的儲油設備(第 8 條)。
3申請經營許可執照
公司設立後,檢附公司執照與儲油設備相關文件(租用者附租約證明)申請經營許可執照,領得執照才能經營輸入業務(第 10 條)。依規費收費標準第 4、13 條,申請設立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每件審查費 NT$150,000,於遞件時繳納;證照費 NT$2,000,於核發證照時繳納。
4準備各油品的前置文件
汽油、柴油先取得環境部進口許可文件;輕油準備成份規格與化驗報告。
5逐批取得輸入同意
每批進口前向能源署申請石油輸入同意書(書面申辦,或使用線上簽審系統),取得同意書(一證一用)。
6報關並維持安全存量
持同意書向海關報關,數量不得超過核准數量;營運期間依第 24 條維持安全存量。
石油進口常見用語是什麼?
- 石油輸入業
- 經經濟部許可、領有經營許可執照、從事石油輸入的股份有限公司。
- 石油輸入同意
- 能源署對每批油品輸入核發的同意文件;可用書面申辦,持照業者也可用線上電子簽證申辦,一證一用。
- 安全存量
- 石油業者應儲備的最低油量,輸入業為 60 日(液化石油氣 25 日),總量不低於 10,000 公秉。
- 輸入規定 255
- 稅則號列上的輸入規定代碼,表示須經能源署同意才能輸入。
- 專案進口
- 未持照者在石油管理法第 13 條五種情形下(或石化原料工業依第 12 條),以書面向能源署申請的個案進口。
資料來源與查核範圍是什麼?
以下來源於 2026-09-27 查閱;文件日期與查閱日分開標示,未明示更新日者不補造日期。
政府與官方一手資料
- 石油管理法|文件日期:2023-06-28 修正;第 2 條定義、第 8~10 條輸入業資格與許可、第 12 條溶劑油潤滑油備查、第 13 條專案進口、第 24 條安全存量、第 39 條罰則。
- 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文件日期:2008-06-18 修正;第 4 條: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每件審查費 NT$150,000及證照費 NT$2,000。
- 經濟部能源署:石油輸入電子簽證作業|文件日期:2024-03-07 更新;輸入規定 255 的八類油品、線上簽審限持照業者、汽柴油與輕油附件、同意書一證一用。
- 經濟部能源署:石油專案進口申請|文件日期:2025-12-24 更新;未持照者依第 13 條五款情形以書面申請。
- 經濟部能源署:石油業者名單|文件日期:2026-07-13 更新;石油輸入業名單列台灣中油、台塑石化。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9 條|文件日期:2018-08-01 修正;進口汽柴油等燃料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文件,才能申請輸入同意。
- 貨物稅條例第 10 條|文件日期:2025-12-30 修正;油氣類法定稅額,行政院得在 50% 以內增減。
- 關務署海關進口稅則開放資料|文件日期:未標示(伺服器檔案時間 2025-04-24);第 27 章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號列的第一欄稅率與輸入規定代碼。
- 郵件處理規則第 37 條|文件日期:2022-05-27 修正;易燃、易爆裂或其他危險物品禁止交寄。
-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3 條|文件日期:2026-02-23 修正;管制品等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專區通關。
- 好運器常見問題:哪些物品不能寄|文件日期:未標示;本站 FAQ 列出危險品(易燃易爆)屬台灣禁止進口物品。
研究文獻與國際官方文件
公平交易法對油品市場全面自由化後事業競爭行為規範之研究
報告描述 2001 年石油管理法施行後,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符合安全存量的儲油設備即可申請油品輸入,領得石油輸入經營許可執照後才可經營;屬 2002 年情況,現行要件以石油管理法為準。
監察院調查報告(臺海情勢與臺灣糧食自給率案)
報告提到石油依石油管理法,政府儲油不低於 30 日、事業儲油不低於 60 日;主題是糧食安全,石油只是其中一段。
石油產品自由化與油品市場未來發展之研究
說明台灣油品市場自由化的開放順序;發表於石油管理法施行前,文中數據只代表當時。
IEA Response System for Oil Supply Emergencies
IEA 會員國須持有至少 90 天淨進口量的石油庫存;台灣不是 IEA 會員,國內安全存量依石油管理法第 24 條。
本頁未查石油基金費率與電子簽證是否另收費用,不列任何金額;貨物稅只列法定稅額,行政院是否調整未查。研究文獻的數字只代表研究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