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1010005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TVP),蛋白質含量<50%,素肉原料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5%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
- 第三欄
- 4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TSC-J 5050 蛋白型固體飲料(2017-06-15)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分離大豆蛋白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根據其營養標示蛋白質含量約為46.6%小於50%,依HS解釋準則一、六及財政部關務署106年6月6日台關稅字第1061011622號令,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大豆分離蛋白 48~53%、聚葡萄糖 18~24%、果糖 10~20%、乳醣醇 5~13%、大豆膳食纖維 2~8% 功能用途::沖泡式飲品,用於補充營養,食用方法為取20~30克溶於8~10倍的溫水或牛奶中,攪拌溶解後即可飲用 發文文號 106AA0391
- 申報貨品::Animal Mass Vanilla Flavor 規格:10.19磅及5.09磅(2017-02-2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混合蛋白質(濃縮乳清蛋白、濃縮牛奶蛋白、膠束酪蛋白、水解乳清蛋白、卵白蛋白)及麥芽糊精等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重量為10.19磅及5.09磅2種規格,其中以混合蛋白質所佔比例最高,又以濃縮乳清蛋白(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82.5%)所佔比例最多,根據其營養標示蛋白質含量為36.4%小於50%,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Milk protein concentrates、Micellar casein、Whey protein hydrolysate、Whey protein isolate、Egg albumen、Maltodextrin、Inulin、Sunflower oil Powder、MCT Powder及其他少量添加物 功能用途::高蛋白沖泡飲品。使用3匙粉末沖泡480cc冷水或冰水,運動後40分鐘內使用效果最佳 發文文號 106AA0140
- 申報貨品::SYNTHA-6 - VANILLA ICE CREAM (47g/pkt)、(1.32kg)、(2.27kg)、(4.56kg)(2016-09-0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製程及成分資料,係以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80%)、Whey Protein Isolate 9%(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90%)為主成分,添加其他成分之調製品,用途為高蛋白飲品,根據其營養標示產品蛋白質含量46.8%小於50%,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Whey Protein Isolate 9%、Calcium Caseinate 3%、Micellar Casein 3%、Milk Protein Isolate 2.5%、Glutamine Peptides 1%、Egg Albumen 1%、Sunflower Powder 19%、Polydextrose 19%、…、Sucralose 0.15%、Enzyme Blend 0.24%等(詳附件) 功能用途::高蛋白沖泡飲品。使用1匙,沖泡300cc冷水、或冰水,運動後40分鐘內使用效果最佳 發文文號 105AA0695
- 申報貨品::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2016-06-06)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 材質成分::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Xanthan Gum 0.24%等(詳附件) 功能用途::1.營養補充食用,非食品加工原料 2.食用方式應添加於飲品或水中調勻後飲用 發文文號 105AA042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美國 81.48 公噸 57.88%
- 中國大陸 28.07 公噸 19.94%
- 日本 16.23 公噸 11.53%
- 南韓 14.42 公噸 10.24%
- 印度 0.25 公噸 0.1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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