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1010005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TVP),蛋白質含量<50%,素肉原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4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中國大陸)

  • 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禁止出境:①列入禁止進境範圍之所有物品 ②涉及國家秘密之手稿、印刷品、影音與電腦儲存介質 ③珍貴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之文物 ④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連帶禁止之禁止進境 7 類含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偽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烈性毒藥、鴉片嗎啡海洛因大麻等麻醉品與精神藥物。(中國海關總署)
  • 限制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令第 43 號):限制出境 7 項: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②國家貨幣 ③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④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⑤貴重中藥材 ⑥一般文物 ⑦海關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此為進出境「物品」管理提示,特別涉及旅客攜帶、行李與寄遞申報;不等於所有商業出口無線電設備都要 SRRC。SRRC 型號核准適用於中國境內銷售、使用,商業出口是否須許可仍按兩用物項技術描述、用途與最終用戶判定。(中國海關總署)
  • 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國郵發〔2016〕107 號):19 類 188 種禁寄物品,集運高風險者:第 4 類壓縮和液化氣體(含打火機)、第 5 類易燃液體(含酒精成分香水、指甲油、油漆)、第 12 類毒品及易製毒化學品、第 16 類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假冒偽劣物品(盜版品、假藥)、第 17 類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象牙、虎骨)。另《快遞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806 號,2025-06-01 施行)要求實名收寄、收寄驗視與安全檢查。(國家郵政局 / 公安部 / 國家安全部)
  • 個人郵遞物品出境限值(寄台灣 800 元人民幣):海關總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號(經 2024 年第 176 號修改):個人寄往港、澳、台地區之物品每次限值 800 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為 1000 元人民幣。⚠️ 800 元是門檻不是免稅額度——超出者「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不是只就超出部分課稅;僅郵包內單一不可分割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者例外。另《海關法》第 46 條規定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應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者一律按貨物辦理。(中國海關總署)
  • 一般出口程序:一般貨物出口須辦理出口報關(商品編號 10 碼)。集運包裹主流走跨境電商 9610「清單核放、匯總申報」(經營主體須為企業),次之為快件貨物類(KJ2 報關單)或郵政 EMS/國際小包。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報即可。(中國海關總署)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中國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中國海關商品編號為 10 碼,第 7 碼起與台灣稅則號別不對應;且官方明訂「商品範圍以商品名稱為準,海關商品編號供通關申報參考」,兩用物項並規定「不論是否列明海關商品編號,均應依法辦理許可證」,故不得僅以號列判斷可否出口。部分管制措施現處於暫停實施期間,實際出口規定以中國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TSC-J 5050 蛋白型固體飲料(2017-06-15)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分離大豆蛋白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根據其營養標示蛋白質含量約為46.6%小於50%,依HS解釋準則一、六及財政部關務署106年6月6日台關稅字第1061011622號令,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大豆分離蛋白 48~53%、聚葡萄糖 18~24%、果糖 10~20%、乳醣醇 5~13%、大豆膳食纖維 2~8% 功能用途::沖泡式飲品,用於補充營養,食用方法為取20~30克溶於8~10倍的溫水或牛奶中,攪拌溶解後即可飲用 發文文號 106AA0391
  • 申報貨品::Animal Mass Vanilla Flavor 規格:10.19磅及5.09磅(2017-02-2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混合蛋白質(濃縮乳清蛋白、濃縮牛奶蛋白、膠束酪蛋白、水解乳清蛋白、卵白蛋白)及麥芽糊精等為基料之粉末調製品,重量為10.19磅及5.09磅2種規格,其中以混合蛋白質所佔比例最高,又以濃縮乳清蛋白(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82.5%)所佔比例最多,根據其營養標示蛋白質含量為36.4%小於50%,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Milk protein concentrates、Micellar casein、Whey protein hydrolysate、Whey protein isolate、Egg albumen、Maltodextrin、Inulin、Sunflower oil Powder、MCT Powder及其他少量添加物 功能用途::高蛋白沖泡飲品。使用3匙粉末沖泡480cc冷水或冰水,運動後40分鐘內使用效果最佳 發文文號 106AA0140
  • 申報貨品::SYNTHA-6 - VANILLA ICE CREAM (47g/pkt)、(1.32kg)、(2.27kg)、(4.56kg)(2016-09-02)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據檢附之製程及成分資料,係以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80%)、Whey Protein Isolate 9%(蛋白質含量以乾基計≧90%)為主成分,添加其他成分之調製品,用途為高蛋白飲品,根據其營養標示產品蛋白質含量46.8%小於50%,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10.10.00-5「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材質成分::Whey Protein Concentrate 35%、Whey Protein Isolate 9%、Calcium Caseinate 3%、Micellar Casein 3%、Milk Protein Isolate 2.5%、Glutamine Peptides 1%、Egg Albumen 1%、Sunflower Powder 19%、Polydextrose 19%、…、Sucralose 0.15%、Enzyme Blend 0.24%等(詳附件) 功能用途::高蛋白沖泡飲品。使用1匙,沖泡300cc冷水、或冰水,運動後40分鐘內使用效果最佳 發文文號 105AA0695
  • 申報貨品::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2016-06-06)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Organic Protein Plant Based Powder」,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 材質成分::Orgain Organic Protein Blend(Organic Pea Protein 34.5%、Organic Brown Rice Protein 16%、Organic Chia Seed 0.02%) 50.52%、Organic Cane Sugar 26%、Organic Orgain Creamer Base 12.99%、Organic Natural Flavors 9.2%、……、Xanthan Gum 0.24%等(詳附件) 功能用途::1.營養補充食用,非食品加工原料 2.食用方式應添加於飲品或水中調勻後飲用 發文文號 105AA0426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美國 81.48 公噸 57.88%
  2. 中國大陸 28.07 公噸 19.94%
  3. 日本 16.23 公噸 11.53%
  4. 南韓 14.42 公噸 10.24%
  5. 印度 0.25 公噸 0.1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1050090001 其他可食用冰,不論是否含可可者
  • 21061020003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50%及以上者
  • 21069010008 糖漿(著色或加香料)
  • 21069020104 專供病患用之合成甜食
  • 21069020202 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
  • 21069030004 高蛋白質調配營養食品(蛋白質含量在50%及以上者)
  • 21069040002 嬰兒或幼童食品
  • 21069051008 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 21069052007 供飲料製造用,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0.5%及以下之化合配製品(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53006 供食品製造用,芳香物質混合物之調製品
  • 21069054005 用以調製飲料之酒精製品,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0.5%者(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55004 檄樹茶
  • 21069056003 檄樹膠囊
  • 21069060007 製冰淇淋用之混合料及基料,但以可可或牛奶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70005 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 21069080003 花粉
  • 21069091108 咖啡乳劑
  • 21069091206 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
  • 21069093008 椰漿粉
  • 21069095006 蛋白質水解物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1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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