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051008 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供食品製造用之不含酒精化合配製品,如食品級複合添加物、預拌調味料
稅率
- 第一欄(一般稅率)
- 10%
-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 0% (PA,GT,NI,SV,HN,NZ,SG,SZ)
- 第三欄
- 25%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16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輔酵素Q10水溶性粉末10%(2018-05-07)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經查核結果,係以58.8%糊精、30%阿拉伯膠、11%輔酵素及0.2%乳化劑混合調製而成之coenzyme Q10 water-soluble powder 10%,且經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5日FDA藥字第1079004567號函復確認作為食品原料,用於食品製造。依稅則第29章章註一及第38章章註一(乙)之排除規定,本案應非屬稅則第29章及第38章之貨品。復參HS註解第2106節之詮釋,依據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本署103年11月25日「研討『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等4項貨品之 材質成分::1.糊精:58.8% 2.阿拉伯膠:30% 3.輔酵素Q10:11% 4.乳化劑(脂肪酸山梨醇酐酯、脂肪酸甘油脂):0.2% 功能用途::此產品用作為食品原料,可有效補充飲食中Q10攝取量 發文文號 107CA0147
- 申報貨品::Gamma 1000(2017-12-04)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wheat flour、anticaking agent E170、emulsifier E472e、vegetable oil、flour treatment agent E300、enzyme等成分所製成,用途為麵包改良劑,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51.00-8「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材質成分::wheat flour 40%、anticaking agent E170(calcium carbonate) 30%、emulsifier E472e(palm) 25% vegetable oil(rapeseed) 2%、flour treatment agent E300 2% enzyme {Amylase(alpha)、Xylanase}[wheat] 1% 功能用途::Bread improver for the prepa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read 發文文號 106AA0765
- 申報貨品::安琪冷凍麵糰改良劑 規格:1公斤/袋(2017-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糊精、碳酸鈣、大豆蛋白粉、葡萄糖、脂肪酸甘油酯、海藻酸納、維生素C、木聚糖酶、α澱粉酶、葡萄糖氧化酶等成分混合而成,用途為麵糰改良劑,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51.00-8「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材質成分::糊精 60%、碳酸鈣 27.07%、大豆蛋白粉 5%、葡萄糖 5%、脂肪酸甘油酯 2%、海藻酸鈉 0.5% 維生素C 0.25%、木聚糖酶 0.1%、α澱粉酶 0.06%、葡萄糖氧化酶 0.02% 功能用途::改善冷凍麵糰的操作性與品質;使用方法:與麵粉直接混合 發文文號 106AA0512
- 申報貨品::麵包屑改良劑 規格:1公斤/袋(2017-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糊精、碳酸鈣、大豆粉、葡萄糖、維生素C、α澱粉酶等成分混合而成,用途為麵包屑改良劑,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51.00-8「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材質成分::糊精 60%、碳酸鈣 28.5%、大豆粉 5%、葡萄糖 5%、維生素C 1%、α澱粉酶 0.5% 功能用途::改善麵包屑生產過程的操作性與成品品質;使用方法:與麵粉直接混合 發文文號 106AA0513
- 申報貨品::複配酵素麵包改良劑 規格:1公斤/袋(2017-08-14)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糊精、碳酸鈣、大豆蛋白粉、葡萄糖、維生素C、葡萄糖氧化酶、半纖維素酶、木聚糖酶、α澱粉酶等成分混合而成,用途為麵包改良劑,依HS解釋準則一、六,並參據HS註解對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51.00-8「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材質成分::糊精 60%、碳酸鈣 26.2%、大豆蛋白粉 5%、葡萄糖 5%、維生素C 3%、葡萄糖氧化酶 0.3% 半纖維素酶 0.2%、木聚糖酶 0.2%、α澱粉酶 0.1% 功能用途::改善麵包生產過程的操作性與成品的品質;使用方法:與麵粉直接混合 發文文號 106AA0511
- 申報貨品::貨品名稱:Phosphatidylserine 磷脂酰絲氨酸 型號:PS50(2017-05-11) 分類理由::本案依檢附資料係由含磷脂醯絲胺酸的磷脂、馬鈴薯澱粉及絲胺酸混合調配而成,用於膠囊或錠劑之賦形劑(供食用品製造用),依據解釋準則一(第38章章註1(乙))及六之規定、參據HS註解第38章總則及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106.90.51.00-8號。 材質成分::phospholipid containing Phosphatidylserine 87%、Potato starch 12%、Serine 1% 功能用途::用於膠囊或錠劑的賦形劑(均屬食用) 發文文號 106CA0124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 馬來西亞 290.46 公噸 15.28%
- 日本 268.81 公噸 14.14%
- 法國 246.69 公噸 12.97%
- 中國大陸 193.59 公噸 10.18%
- 泰國 193.10 公噸 10.16%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延伸閱讀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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