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69070005 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非第2009節之濃縮果汁精,供飲料製造用,高度濃縮果汁原料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25%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
第三欄
45%

稽徵代號:T*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 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日本海關)
  • 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 F01 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適用條文 第 3 條 —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輔助說明: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 MP1 (一)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二)「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署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適用條文 第 40 條 — 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輸往或攜帶進入大陸地區之物品,以出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通關及處理,依輸出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辦理檢驗、檢疫及關稅等程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一律以進口論。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適用條文 第 7 條 — 大陸地區物品,除下列各款規定外,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一、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項目及其條件之物品。 二、古物、宗教文物、民族藝術品、民俗文物、藝術品、文化資產維修材料及文教活動所需之少量物品。 三、自用之研究或開發用樣品。 四、依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辦法規定准許輸入之物品。 五、供學校、研究機構及動物園用之動物。 六、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屬有條件准許輸入者,須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准許項目及輸入條件,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未符合條件者不得輸入臺灣地區。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適用條文 第 6 條 — 依本法規定限制輸入之下列貨品,貿易署應就其貨品名稱及輸入規定,彙編限制輸入貨品表,公告辦理之: 一、本法第五條所指特定國家或地區產製之貨品。 二、本法第六條採取必要措施限制輸入之貨品。 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制輸入之貨品。 四、本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之輸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五、本法第十六條採取輸入配額之貨品。 六、本法第十八條因進口救濟採取限制輸入之貨品。 輸入限制… 輔助說明:大陸物品輸入採有條件准許,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並依限制輸入貨品表所列輸入規定辦理;列有特別規定代號者,須另檢附指定主管機關之文件方得進口。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共 4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申報貨品::12301377雀巢昔果樂芒果蜜桃濃縮果汁 2×4L(2016-08-3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為水、糖、脫脂乳粉、雪梨濃縮汁為主要成分,用於飲料機台,需稀釋沖調後使用,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註釋及(105)基預字第0179號稅則預先審核案側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70.00-5「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材質成分::水 49.6%、糖 39.5%、脫脂乳粉 4.49%、雪梨濃縮汁 4.2%、檸檬酸 0.8%、香料 0.7%、果膠(來自柑橘) 0.36%、葡萄糖 0.14%、複方β-胡蘿蔔素【含水0.078%、甘油0.064%、辛烯基丁二酸鈉澱粉0.023%、中鏈三酸甘油脂(來自棕櫚油)0.014%、碳酸鈉0.0039%、β-胡蘿蔔素0.0039%、維生素C(抗氧化劑)0.0039%、維生素E(抗氧化劑)0.0039%】0.2%、維生素C(抗氧化劑) 0.01% 功能用途::使用於餐飲通路之飲料機台,需加水稀釋沖調後方可飲用,非屬「立即消費飲料」,稀釋比例為1:5 發文文號 105AA0644
  • 申報貨品::12301452雀巢昔果樂芒果蜜桃濃縮果汁 12×1L(2016-08-31)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為水、糖、脫脂乳粉、雪梨濃縮汁為主要成分,用於飲料機台,需稀釋沖調後使用,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註釋及(105)基預字第0179號稅則預先審核案側之分類意旨,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70.00-5「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材質成分::水 49.6%、糖 39.5%、脫脂乳粉 4.49%、雪梨濃縮汁 4.2%、檸檬酸 0.8%、香料 0.7%、果膠(來自柑橘) 0.36%、葡萄糖 0.14%、複方β-胡蘿蔔素【含水0.078%、甘油0.064%、辛烯基丁二酸鈉澱粉0.023%、中鏈三酸甘油脂(來自棕櫚油)0.014%、碳酸鈉0.0039%、β-胡蘿蔔素0.0039%、維生素C(抗氧化劑)0.0039%、維生素E(抗氧化劑)0.0039%】0.2%、維生素C(抗氧化劑) 0.01% 功能用途::使用於餐飲通路之飲料機台,需加水稀釋沖調後方可飲用,非屬「立即消費飲料」,稀釋比例為1:5 發文文號 105AA0645
  • 申報貨品::Coconut SD Powder(2016-08-08)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椰子水添加麥芽糊精後,噴霧乾燥而得之粉末,飲料調製用,依據HS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106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70.00-5「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材質成分::椰子水以麥芽糊精為載體經噴霧乾燥製成100%椰子粉,其中麥芽糊精佔5~10% 功能用途::飲料調製用 發文文號 105AA0590
  • 申報貨品::石榴珍珠糖醬(Pomegranate Bubble Inclusion) SKU:11061587(2016-03-16) 分類理由::本案貨物「石榴珍珠糖醬」,依檢附資料說明係以水 66.275%、糖 23.127%、石榴濃縮果汁 7.85%為主成份混合調製成含珍珠之石榴濃縮汁糖漿(珍珠即海藻酸鈉膠球;珍珠內亦含石榴濃縮汁糖漿),供調製飲料用,依據解釋準則一、六之規定,並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009節及第2106節(12)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106.90.70.00-5「不屬稅則第2009節,供飲料製造用之濃縮果汁精」。 材質成分::水 66.275%、糖 23.127%、石榴濃縮果汁 7.85%、乳酸鈣 1.683%、羧甲基纖維素鈣 0.306% 檸檬酸 0.2%、關華豆膠 0.191%、海藻酸鈉 0.162%、胡蘿蔔色素 0.122%、食鹽 0.054% 防腐劑-己二烯酸鉀 0.03% 珍珠即海藻酸鈉膠球;珍珠內亦含石榴濃縮汁糖漿 功能用途::於台灣統一星巴克自有門市調製飲料調味使用 發文文號 105AA0179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化學品 / 列管法規

T* (T/T*)飲料品 依條例 貨物稅條例第 8 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及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 (盒、罐、桶) 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南韓 855.87 公噸 55.89%
  2. 中國大陸 256.17 公噸 16.73%
  3. 新加坡 199.75 公噸 13.04%
  4. 馬來西亞 92.24 公噸 6.02%
  5. 日本 89.97 公噸 5.88%

同類稅則號列(相關 CCC Code)

  • 21061010005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未達50%者
  • 21061020003 濃縮蛋白質及組織化蛋白質,蛋白質含量50%及以上者
  • 21069010008 糖漿(著色或加香料)
  • 21069020104 專供病患用之合成甜食
  • 21069020202 專供病患用之特殊營養食品
  • 21069030004 高蛋白質調配營養食品(蛋白質含量在50%及以上者)
  • 21069040002 嬰兒或幼童食品
  • 21069051008 供食品製造用,不攙酒精之化合配製品
  • 21069052007 供飲料製造用,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在0.5%及以下之化合配製品(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53006 供食品製造用,芳香物質混合物之調製品
  • 21069054005 用以調製飲料之酒精製品,含酒精強度(以容積計)超過0.5%者(以芳香物質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55004 檄樹茶
  • 21069056003 檄樹膠囊
  • 21069060007 製冰淇淋用之混合料及基料,但以可可或牛奶為基料者除外
  • 21069080003 花粉
  • 21069091108 咖啡乳劑
  • 21069091206 大豆蛋白質食物調製品
  • 21069093008 椰漿粉
  • 21069095006 蛋白質水解物
  • 21069096005 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

延伸閱讀與工具

  • 📂 第 21 章總覽
  • 台灣關稅查詢完整指南
  • CCC Code 是什麼?
  • 進口稅試算機
  • 稅則號列搜尋
  • 需要辦理輸入許可證或查驗?看各簽審代號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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