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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2090009

其他魚、甲殼類、軟體動物或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之粉、粗粉及團粒

除魚渣粉(23012010006)以外的水產動物粉及團粒,如蝦粉、貝殼粉、軟體動物粉等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A01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公告委任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其所屬各分署申報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
    飼料管理法 第 22-2 條 第 22-2 條
    適用條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報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者,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違反罰則 第 22-2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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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日本 2,214.00 公噸 30.78%
  2. 中國大陸 2,155.66 公噸 29.97%
  3. 南韓 1,002.53 公噸 13.94%
  4. 厄瓜多 602.00 公噸 8.37%
  5. 越南 492.00 公噸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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