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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用豆渣餅(大豆餅)
豆科(Glycine max)飼料用豆渣餅(soybean meal),大豆榨油後之高蛋白殘渣
稅率
輸入 / 輸出規定
出口規定(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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関税法 第69條之2(禁止出口)
毒品、兒童色情、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仿冒/盜版)、不正競爭物品等一律禁止出口。 (日本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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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出口程序(関税法)
一般貨物須辦理輸出申告並取得輸出許可;出口適用消費稅免稅(0%)。未列於上方管制者,通常正常申告即可。 (日本海關(NACCS))
本欄依商品 HS 前 6 碼對應日本出口管制類別,僅供參考;軍民兩用品需經濟產業省「該非判定」,實際出口規定以日本官方公告為準。
輸入規定(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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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進口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公告委任之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其所屬各分署申報輸入查驗。
相關法律飼料管理法 第 22-2 條 第 22-2 條
適用條文 第 22-2 條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輔助說明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須依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向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申報輸入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查驗不合格者,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違反罰則 第 22-2 條查看 飼料管理法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由海關通關放行。 前項查驗不合格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退運、銷毀,或沒入該飼料、飼料添加物之全部或一部;經退運者,不得再次申請輸入。 前二項有關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申報、查驗之程序、項目、方法、數量、退運、銷毀、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 看全文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