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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80000005

作為動物飼料用之其他未列名植物材料與廢料、殘渣及副產品,無論是否呈團粒狀

未列名之植物材料、廢料及副產品,供動物飼料用,如牧草渣、果渣等

稅率

第一欄(一般稅率) 0%
第二欄(FTA 優惠稅率) 0% (PA,GT,NI,SV,HN,NZ,SG,MH)
第三欄 0%

輸入 / 輸出規定

輸入規定(台灣)

  • B01

    進口時,應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34 條 第 41 條
    適用條文 第 34 條

    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應施檢疫物到達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之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依前條第三項所定準則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但動物檢疫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出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或航空器之人員攜帶應施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 應施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動物及其產品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須於貨物到達指定港站時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該檢疫物並得逕予沒入。

    違反罰則 第 41 條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第一項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 看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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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 17 條 第 22 條
    適用條文 第 17 條

    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應於入境時申請檢疫。 檢疫物不得以郵寄方式輸入;其以郵寄方式輸入者,應予退運或銷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植物檢疫機關依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收件人事先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輸…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應施檢疫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前,輸入人須依防檢署「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檢疫證明書;未經檢疫擅自輸入禁止輸入之檢疫物者,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罰則 第 22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輸入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檢疫物或物品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植物檢疫機關得於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看全文 ›

    查看 植物防疫檢疫法 ›
  • F02

    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註:相關規定應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相關法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30 條 第 47 條
    適用條文 第 30 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 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優惠之措施。 輸入第一項產品非供販賣,且其金額、數量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免申請查驗。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前,須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輸入查驗並申報產品資訊後始得輸入;違反者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

    違反罰則 第 47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 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 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所登錄、建立或申報之資料不實,或依第九條第三項開立之電子發票不實致影響食品追… 看全文 ›

    查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 3 條
    適用條文 第 3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達港埠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之查驗機關申請查驗。 前項查驗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具委託代理文件;代理人為個人者,並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以代理申請查驗及申報為業務之事業者,並應檢具報關(驗)業務證照、公司或商號登記證明文件。 看全文 ›

    輔助說明

    進口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相關產品前,報驗義務人須於產品到達港埠前十五日內或到港後,向輸入港埠所在地查驗機關申請輸入查驗;本辦法僅規範查驗程序,相關處罰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

    查看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法規資訊僅供參考,實際輸出入規定以海關公告為準。

官方稅則預審案例 共 11 筆

財政部關務署對下列申報貨品的官方稅則分類見解,可作為您歸列稅號的參考:

  • CARANI Carob powder 學名:Ceratonia siliqua 2018-01-05

    申報貨品:CARANI Carob powder 學名:Ceratonia siliqua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資料說明,係由100%天然角豆莢經清洗、烘烤(去除水分,溫度:120℃,時間:100秒)、冷卻、研磨、均質及包裝而成,未添加任何其他物品,用作動物飼料原料。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第2308節之詮釋,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8.00.00.00-5號「作為動物飼料用之其他未列名植物材料與廢料、殘渣及副產品,無論是否呈團粒狀」。

    材質成分:100%天然角豆莢粉,詳如附件

    功能用途:作為天然的飼料原料/添加於水畜產飼料中

    發文文號 107BA0001

  • 黃耆渣粉 2014-11-26

    申報貨品:黃耆渣粉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黃耆經水萃取加工後之固體殘渣進行乾燥及粉碎所製成,用作動物飼料添加,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8節之詮釋及高雄關(102)高預字第227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8.00.00.00-5。

    材質成分:經乾燥及粉碎加工之黃耆殘渣,帶有些微特殊豆青味,呈土黃至棕黃色,經TLC檢測與原植物標準圖譜近似

    功能用途:黃耆原料經水萃取加工後之殘渣因富含纖維質及微量元素,經乾燥及粉碎加工後,可做為動物營養添加使用

    發文文號 103AA0762

  • 當歸渣粉 2014-11-26

    申報貨品:當歸渣粉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當歸經水萃取加工後之固體殘渣進行乾燥及粉碎所製成,用作動物飼料添加,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8節之詮釋及高雄關(102)高預字第227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8.00.00.00-5。

    材質成分:當歸殘渣主要來源為原料產地萃取過後的廢棄殘渣,經乾燥及粉碎加工之當歸殘渣,仍帶有些微當歸特殊香氣,呈土黃至棕黃色,經TLC檢測與原植物標準圖譜近似

    功能用途:當歸原料經水萃取加工後之殘渣因富含纖維質及微量元素,經乾燥及粉碎加工後,可做為動物營養添加使用

    發文文號 103AA0761

  • 山楂核粉 2014-11-26

    申報貨品:山楂核粉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說明,係由山楂去除果肉(食用部位)剩餘之果核進行乾燥及粉碎所製成,用作動物飼料添加,參據HS註解對稅則第2308節之詮釋及高雄關(98)高預字第157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2308.00.00.00-5。

    材質成分:經乾燥及粉碎加工之山楂核,無特殊氣味,呈土黃至棕黃色,1至2mm不規則顆粒狀

    功能用途:幫助禽類研磨消化食物,可添加於動物營養品使用

    發文文號 103AA0763

  • Seaweed powder 2013-09-24

    申報貨品:Seaweed powder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其說明,係泡葉藻(學名:Ascophyllum Nodosum)以微生物發酵法萃取藻酸鹽、甘露醇及碘之後的殘渣,經乾燥及粉碎後,作為水產養殖飼料補助劑,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8.00.00.00-5號。

    材質成分:粗蛋白≧16.0%,鉀≧2.0%,水份≦11.0%,鈣4.0~10.0%,磷≧0.1%,碘≧0.08%,粗灰分≦30.0%,賴胺酸≧0.5%,粗纖維≦42.0%,水溶性氯化物1.5~3.0%

    功能用途:(1)有效提高養殖對象對海藻營養成分的吸收利用率 (2)含有碘、鉀、鈣、磷等活性礦物元素,有利動物吸收促進動物生長發育

    發文文號 102DA0165

  • PROCESSED GUAR MEAL,C40(膠豆粕)、50KG/包 2013-09-10

    申報貨品:PROCESSED GUAR MEAL,C40(膠豆粕)、50KG/包

    分類理由:本案貨品依檢附之資料,為膠豆種子經萃取豆膠後所剩殘渣,供做動物飼料添加用,參據H.S.中文註解對稅則號別第2308節之詮釋及參考(98)中預字0068號稅則預先審核案例,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2308.00.00.00-5號。

    材質成分:粗蛋白40%、粗脂肪4%、粗纖維14%、水分6% 灰份5%、CHO(無氮抽出物)40%、"O&A"(油&蛋白質)不低於45%。

    功能用途:動物飼料添加(動物飼料用植物性高蛋白)。

    發文文號 102BA227

以上為歷史預先審核案例,實際稅則分類仍以海關核定為準。

主要進口來源國(民國 114)

  1. 印度 1,265.57 公噸 44.94%
  2. 中國大陸 625.12 公噸 22.20%
  3. 美國 249.89 公噸 8.87%
  4. 德國 219.94 公噸 7.81%
  5. 澳大利亞 160.40 公噸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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