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6 年 6 月
只要報關單上的進口人 / 收件人是你(或用你的 EZWay 實名),你就是法律上的「進口人」,要為申報內容負責。集運幫你低報、別人借你名義進口、或你的 EZWay 被冒用,都可能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被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罰鍰並沒入貨物。但若你「不知情且能證明」,可依第 36 條免罰——關鍵是即時自保、留好證據。
本篇目錄
觀念:什麼是「名義進口人」?為什麼責任在你
很多人以為「東西是集運商幫我報的、低報是他們做的,跟我無關」——這是危險的誤解。海關認的是報關單上的進口人 / 收件人。集運走的是你的名字、你的地址、你的 EZWay 實名認證,法律上你就是「進口人」,要為這批貨的申報內容(貨名、數量、價值)負責。集運商是替你處理,但申報不實的責任,主要落在名義進口人身上。所以「借名給別人」「讓集運低報」「EZWay 被冒用而不處理」,風險最後都回到你。
風險 1:集運幫你「低報」價格(包稅低報的陷阱)
「包稅」常見手法之一,就是低報完稅價格
有些集運商以「包稅」「免煩惱稅金」招攬,實務上其中一種做法是把完稅價格報低,少繳關稅與營業稅。看似幫你省錢,但一旦被海關核出實際成交價,補稅與罰鍰都算在名義進口人(你)頭上。
法源: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得視情節輕重,處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情節涉及逃避管制者,另依第 36 條論處。
風險 2:「借人頭 / 順風車」報關
別人借你的名義或免稅額度進口,責任卻在你
「借人頭」是指他人借用你的身分 / EZWay 實名 / 免稅額度進口——可能為了湊免稅門檻、分散進口次數、或隱藏真正買家。一旦這批貨低報、違規或屬管制品,海關追究的是名義進口人,也就是你。
法源:名義進口人申報不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37 條處罰;涉管制品依第 36 條(私運貨物,處貨價 3 倍以下罰鍰並沒入)。惟第 36 條末項明定「不知為私運貨物…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前提是你確實不知情、且能證明。
風險 3:EZWay 被冒用——「這不是我的包裹」
有人盜用你的實名身分當收件人報關
EZ Way(易利委)是快遞收貨人實名認證平台。若有人盜用你的身分當收件人,你會在 App 收到一筆不是你買的包裹委任通知。此時若隨手按確認,等於替陌生包裹背書,可能被當成名義進口人。
機制:實名認證 / 線上委任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7 條、《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 18 條與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門號規定辦理。財政部自2026 年 3 月 1 日全面實施「預先確認委任」,個人簡易申報須以實名認證線上委任,壓縮被冒名空間。
緝私條例怎麼罰?罰則對照表
| 情境 | 法律定性 | 法源 | 可能後果 | 你的自保 |
|---|---|---|---|---|
| 低報價格 / 集運包稅低報 | 虛報價值 | 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所漏進口稅額 5 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 據實申報、留訂單與金流證明 |
| 借名 / 順風車進口違規品 | 名義進口人擔責;涉管制依私運論 | 第 37 條 / 第 36 條 | 沒入+罰鍰(私運貨價 3 倍以下) | 不外借名義 / 免稅額 / EZWay |
| 郵包未正確申報價值 | 封皮未正確載明品質 / 價值 | 第 38 條 | 得沒入貨物或物品 | 確認集運如實填報品名與價值 |
| 不知情且能證明 | 善意、非明知 | 第 36 條末項 | 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免罰 | 保留溝通 / 金流 / 訂單證據 |
註:罰則為法律所定上限與範圍,實際裁處由海關依個案情節認定。涉及逃避管制者,第 37 條規定依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論處。
被冒用 / 被借名怎麼自保?5 步 SOP
常見問題 FAQ
本文為一般法律觀念整理,罰則與規定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及個案認定為準(《海關緝私條例》《關稅法》、財政部關務署 EZ Way 實名認證 / 預先確認委任公告等)。涉及實際裁罰、行政救濟者,請洽財政部關務署或專業報關 / 法律人員。下方為本文引用之權威文獻與一手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