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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93條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內容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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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94" name="94">第 94 條</a>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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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94" name="94">第 94 條</a>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