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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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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關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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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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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五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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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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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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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13.01.03
Enacted Date: 1967-08-08 Promulgated Date: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1-03
⚖️ 有罰則

📝 內容

依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業者,欠繳依本法規定應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海關得通知於一定期限內補足差額;屆期不補足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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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ref="LawSingle.aspx?pcode=G0350001&flno=94" name="94">第 94 條</a>
進出口貨物如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 罰則